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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 “预收账款”应注意这些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02 01:50:45 作者: ayx爱游戏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税费较多的行业,在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的特殊规定。其中在房屋预售阶段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预缴申报,其预收账款是否按税法规定预缴相关税款是税务机关很关注的预警指标之一。

  因此,若企业或财务专员对预收款处理不当,那么企业将会存在纳税风险。今天我们便来分析一下,有关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怎么样处理,以及具体都有哪些涉税风险?

  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公司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

  即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不必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但如果建筑企业在预收账款时开具了征税发票(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则产生了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举个例子:

  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0月5日与贵州市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收到款项后5日内建筑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该项目为包工包料。

  那么建筑公司在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关于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及公式,很多人都容易混淆。在计算时,我们要注意区分为有分包业务和无分包业务两种情况,具体公式如下: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A建筑企业项目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收到预收工程款(备料款)100万元,当月支付分包款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元。

  B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取得工程款100万元,当月支付分包款5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50万元。

  预收款也就是未确认收入,当收入条件成立之后,相应的预收款也要冲销掉了。如果不及时确认收入,就会被税务局认定为逃税,处以罚款和收滞纳金。

  M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度所收取的22,236万元预售房款,均在“预收账款”科目下核算,已选择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并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

  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其他应该支付款”科目下,还另外挂账2019年10月以前取得的诚意金1,964万元。通过进一步核实发现,此诚意金所对应的意向人均已于2019年10月与企业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以诚意金冲抵购房款。

  据此,M企业在2019年10月以前,不需要就诚意金申报纳税,但2019年10月合同签订后,诚意金已自动转为购房人预付款。因此,M企业2019年度少计收入1,964万元,应补缴2019年度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金,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解决的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出售的收益的实现。

  也就是说,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上要作为收入对待。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从性质上属于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如果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依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根据规定加收滞纳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